首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在矿山建设期,仅专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安全投资;在矿山生产期,补充、改善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的投资都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