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在矿山建设期,仅专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安全投资;在矿山生产期,补充、改善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的投资都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