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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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