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