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