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