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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