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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