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 (三)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七)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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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