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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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