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意见书的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意见书应当载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判断依据以及整改意见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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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