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