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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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