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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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