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