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