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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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