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