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查阅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查阅时不得毁损、篡改材料。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