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