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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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