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作出全面答复及必要的举证; (四)提出维持、变更、撤销、驳回或者确认违法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联系人,并加盖印章。 被申请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司局依前款规定负责提出书面答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