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