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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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