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