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