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能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场所、设施和资金等。 鼓励相关专业机构通过认证。专业机构的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