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或者按照保护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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