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