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