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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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