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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