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在其官方网站、官方APP等官方线上平台公示本公司现有保险产品条 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保险产品说明应当重点突出该产品所使用条 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 款以及保单预期利益等内容。 保险产品条 款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于变更条 款正式实施前更新所对外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 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 保险公司决定停止使用保险产品条 款的,除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并在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 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的显著位置标明停止使用的起始日期,该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