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在其官方网站、官方APP等官方线上平台公示本公司现有保险产品条 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保险产品说明应当重点突出该产品所使用条 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 款以及保单预期利益等内容。 保险产品条 款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于变更条 款正式实施前更新所对外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 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 保险公司决定停止使用保险产品条 款的,除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并在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 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的显著位置标明停止使用的起始日期,该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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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