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第七条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