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条

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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