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30日前、或终止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