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筛选识别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待认定对象,并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筛选识别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待认定对象,并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