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更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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