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履行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在开展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 (三)将在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