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