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部级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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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