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应当建设本单位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全天候监测和值班值守。 运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力量建设,依托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方网络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分析和态势研判,及时通报预警和处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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