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应当建设本单位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全天候监测和值班值守。 运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力量建设,依托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方网络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分析和态势研判,及时通报预警和处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运营者应当建设本单位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全天候监测和值班值守。 运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力量建设,依托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方网络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分析和态势研判,及时通报预警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