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第三级。 运营者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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