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并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安全技能培训,符合要求的人员方能上岗。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安全背景等发生变化或者必要时,运营者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