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运营者应当明确管理本单位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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