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家用视听商品; 2.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3.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家用视听商品;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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