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是家用视听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依法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