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视听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的; (五)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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