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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