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