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为消费者更换,但是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家用视听商品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发货票价格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首次安装时间、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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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