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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