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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