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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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