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