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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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