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