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