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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