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