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