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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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